关于装饰木工等六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为了贯彻广东省建设厅、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建科字 [2002]36 号文《关于开展建设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精神》,根据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,结合深圳装饰行业特点,围绕提高行业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,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。现将建筑装饰装修木工 、 建筑装饰防水工、建筑装饰抹灰工、建筑装饰油漆工、建筑装饰幕墙安装工、建筑装饰幕墙制作工等六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通知如下:
初级(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)
1、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。
2、有二年以上本岗位的工作经验。
中级(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)
1 、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,并经过中级工培训结业。
2 、取得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。
3 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(装饰木工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)。
4 、高等院校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(工种)工作。
高级(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)
1 、申请参加高级工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级工资格证书,且在中级技能上工作满四年。
2 、取得中级工证书并经过高级工培训结业。
3、取得高级技工学校,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(专业)毕业证书。
技师 (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)
1 、申请参加技师岗位鉴定的人员必须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,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取得结业证书。
2 、取得高级证书,并在本职业(工种)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累计满十五年的。
3 、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。
4 、获市级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者。
高级技师 (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)
1、参加高级技师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技师岗位证书,且在技师技能上工作三年以上。
2、确有技术专长者,符合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提前越级申报中级条件的,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,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,可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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